第一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全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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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各方應該如何處理? 一、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及時報警、及時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及時提醒過往車輛,便于交警部門正確認定責任事故和減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擁堵現象。
二、作為肇事司機,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免得因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為不予理賠的理由。
三、無論是肇事司機還是受害人,都應當妥善保管各種發票,如急救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護理費發票、伙食補助費發票、營養費發票、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發票、交通費發票和鑒定費發票等,作為調解或訴訟的依據。
四、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交警部門的主管部門予以變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門的主管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變更或撤消的,當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要求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變更或撤消。
六、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門調解結案,如果能調解結案的話,則省去了不必要的訴累。
七、對于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車主來說,無論是到交警部門或法院訴訟,對于受害人主張的賠償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種損失。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參與和認可,車主極有可能先行賠付了受害人的各種損失后,再向保險公司理賠,甚至走向法庭,勞民傷財,耗時費上海分類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力。
八、受害人如需轉院治療,必須有原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否則,不得擅自轉院;如需用藥,受害人不得擅自購買其他醫院或藥店的藥,除非原有醫院同意,否則,在法庭上將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應及時保存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書、CD、X光片、結帳單,并及時復印病歷(加蓋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時保存證據,為調解、做傷殘鑒定和訴訟做準備;而且,防止醫院由于可能產生的醫療事故篡改病歷。
十、受害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應仔細看主治醫生開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如受害人屬于“老幼病殘孕”型的,根據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醫生在診斷證明上注明“加強營養、需要專人陪護”的醫囑,這樣,為以后調解和訴訟中主張出院后的營養費和護理費奠定了事實依據。
十一、受害人如果傷勢較重的,應當在3個月的治療終結期后,及時委托國家司法部公告在冊的法醫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如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做護理依賴鑒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殘和自身的原發疾病可能有關的,應征求法醫的意見,盡可能做因果關系鑒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傷害,可能導致毀容或者影響五官的,應到權威的、有資質的大醫院做整容手術;如果受害人因經濟原因暫時無力支付整容費用的,可以要求醫院出具整容費的證明;如果醫院拒絕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請代理人或法院出具介紹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訴前,應當確定適格的被告。受害人應當到交警上海分類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部門,要求提供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確確立被告;免得因起訴主題錯誤導致敗訴。
十五、起訴時,不要僅起訴駕駛員或車主,免得駕駛員或車主互相扯皮,或在判決生效后無力償還債務,而使勝訴判決成為一張廢紙。
受害人在起訴時車輛發生事故,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同時列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單獨起訴其中一方而導致相互推委現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賠償款就會有保障;同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駕駛員或車主后,駕駛員或車主由于承擔了債務,再起訴保險公司。
十六、如果車主沒有參加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又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應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
十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緩、減、免。
十八、對于外來務工人員遭受交通事故的,應注意調取、確認受害人離開家鄉來京的具體時間。如:單位的工作證明,介紹人、老鄉、同事、領導的最初來京時間證明,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明和房東提供的出租房屋證明等等。
十九、如果作為當事人代理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應正確確定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死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十、作為代理人,應合理確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主要針對殘疾、死亡的)。
哈工大(威海)安全保衛處 上海分類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具備五個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車輛和人員;二是在特定的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鎮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三是具有違法性質;四是因過失造成;五是具有損害后果。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該如何處理?
立即停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信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及時報案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為110或122。當事人應得到接警機關明確答復才可掛機,并立即回到現場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搶救傷者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運和心肺復蘇等。并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對于現場散落的物品應妥善保護,注意防盜防搶。
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當事人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隱患。不要在事故現場吸煙,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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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遇見交通事故該怎么辦?
交通法規明確規定,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遇見交通事故,應當予以協助。協助事故當事人向事故處理機關報告;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現場秩序;積極搶救傷者等。
行人若目睹事故的發生經過,應該向交警部門闡明事實。如果有肇事司機逃逸,應該記錄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及逃逸方向,向交警部門報告。
留個心眼做好人
看過電影《離開雷鋒的日子》的人們肯定還記得主人公喬安山在出車的路上,將一位被車撞傷在地的老人送去醫院,結果反被老人一家誣為肇事司機,硬要其賠償的情節。碰上這種情況,大家都會慨嘆好人難做。雖然如此,好人還是要做的,但是不防留個心眼,免得事后有理說不清。遇到交通事故有人受傷,肇事司機逃逸,應先想辦法報警,并請其他人一起協助把傷者送至醫院救治,或請旁人留下姓名、電話等以便證明。若是發生在偏僻的道路上,沒有其他人在場,那就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不要將車輛駛入事故現場,做好標記,可在停車時用力踩剎車,讓自己的車輪在路上留個印記。先行報警說明情況,然后協助搶救傷者。
現場急救的注意事項
搶救傷員時,不要盲目操作,應有要領和顧及輕重緩急,否則可能會加重傷情,甚至危及傷員的生命安全。
初步檢查、判斷傷者的傷情
首先要檢查傷員的脈搏心跳。心跳是生命的基本體征,正常人的脈搏為每分鐘65~100次,嚴重創傷,大出血的病人,心跳多快而弱,每分鐘跳120次以上時,多為早期休克。當病人死亡時,心跳停止。但發生車禍后,若傷員脈搏細而快、面色蒼白、皮膚濕冷、煩躁口渴、呼吸淺而快,甚至出現呼吸困難是出血性休克和肺胸膜損傷的表現。若脈搏慢而洪大,呼吸慢而深是腦損傷的表現。這些都是危險信號,應火速送往就近的醫院治療。
其次是檢查呼吸。呼吸也是生命的基本體征。正常人每分鐘呼吸16~20次,垂危傷者的呼吸多變快、變淺、不規則。當傷者臨死前,呼吸變緩慢、不規則直至停止呼吸。在觀察危重傷者的呼吸時,由于呼吸微弱,難以看到胸部明顯的起伏,可以用 l小片棉花或小薄紙條、小草等放在人鼻孔旁,看這些物體是否隨呼吸來回飄動,通過這樣來判定還有無呼吸。
檢查傷員神志、意識。正常人的意識是清醒的,反應是靈敏的,對事物的地點、時間的判斷是很準確的。但當車禍發生后,因受傷的程度不同,意識也會呈現不同的狀態。如果傷后只是一時性不省人事,且時間不超過10~20分鐘,那么表示傷勢不太嚴重。如果傷后一直昏迷或呈現昏迷、清醒、再昏迷的狀態,而且還伴有劇烈持續的頭痛和頻繁的嘔吐,瞳孔散上海分類信息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大或者大小不等的改變,那說明腦損傷比較嚴重。
現場施救的先后順序
如果傷員大出血,應先止血,解除呼吸道阻塞,以防休克,緊急時可用干凈手帕、襯衣將傷口壓住再行包扎;如果傷員的呼吸和心跳停止,應該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按壓;對于意識喪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他們口中、鼻中的泥土、嘔吐物,隨后將傷員放置在側臥位或俯臥位,以防窒息;對于四肢骨折者,可以就地取材,用木棍、木板、布條等將骨折肢體加以固定。
防止“二次損傷”
在現場搶救時,通常要將傷員從車上或車下搬運出來,這時要特別注意現場傷情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損傷”,要預防頸椎錯位、脊髓損傷等。當搶救者從車廂內搬出重傷員時,可以用硬紙板、厚帆布之類的東西,剪成適合頸部的兩片,放在傷員頸部前后,再用布條包扎,以防頸部活動引起頸椎錯位,損傷脊髓,從而引起高位截癱。此外,在搬動傷員到擔架上時,要托住腰部,搬動者用力要整齊一致,以防因腰部損傷影響到脊髓。
有危難請撥110報警電話
110不僅受理與治安有關的報警,而且火警、交通事故、急救、民間糾紛等,都可以撥打110請求幫助。110報警電話全天24小時開通,而且是免費的,無論是公用電話,還是住宅電話、手提電話都可以直接撥打110,方便快捷,一定能及時為您排憂解難。
第二篇: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修理車輛?
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修理車輛?
保 險公司會電話通知定損結果,然后再去3S店確認簽字,簽完字,就可以修車了,如果對保險公司定損結果不滿意,就千萬不要簽字。修理費用由自己先墊付,等車 車修好,3S店會開具發票。帶著發票原件、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以及之前的協議書和勘查單,前往快速理賠中心報賬,報完帳,整個流程 就走完了。
第三篇: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2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一、案情
林先生買了一臺新的大貨車,原有的一臺小四輪就用不上了,有意轉賣。兩人同住一棟樓的李先生因單位不景氣,下崗在家,正想買臺車跑跑運輸謀點生計。于是兩人一拍即合,約定林先生以凈收2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小四輪轉賣給李先生,過戶費用由李先生負責。
李先生到車管部門一打聽,車輛過戶要交雙方過戶稅費、交易費、管理費等等共約2000多元,李先生本身就困難,2000多元是個不少的負擔。于是,他找到林先生商量,希望不要辦過戶了,雙方簽定個合同,說明車已經賣給李先生,屬于李先生所有,今后圍繞車輛的養路費、營運費、車船稅等全部由李先生負責,出現交通事故要賠償的,也是由李先生負責,一切均與林先生無關。林先生見李先生也確是困難,很體諒他,想到白紙黑字寫好合同,也就無所謂,于是雙方簽了合同,林先生也就不再堅持辦過戶了。
賣車一年后的一個上午,李先生駕駛這輛小四輪貨車出門送貨,由于車速較快,在途徑在一轉彎路段時,越過路線搶到了對向的車道,與對向行駛的王先生駕駛摩托車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重傷,經搶救才脫離了生命危險。李先生則小四輪車報廢,自己也受傷住院。傷者王先生出院后,經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認定他的傷情構成了8級傷殘。
對于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是李先生駕駛的小貨車超過中線搶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由他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事故認定書上,列明了李先生駕駛的車輛的登記車主是林先生。
由于肇事者李先生無力賠償,無法協商,傷者王先生把肇事者李先生、車主林先生和為該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元。
原車主林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后,認為車已經賣給李先生,雙方合同約定一切責任由李先生自負,與自己無關,就一于不理,既不提出答辯,也不去出庭。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李先生賠償原告王先生各項損失合計元,除根據交強險由保險公司賠償約10萬元外,實際還要李先生負責賠償18萬多元車輛發生事故,同時判決肇事車的登記車主林先生對這18萬多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林先生收到一審判決,這下才慌了,他知道李先生本來就經濟困難,這次車禍后李先生自己也受了傷,已經在家休養半年,18萬多元是絕對賠不起的,自己要負連帶責任,還不是等于要自己一個人賠? 林先生馬上找到律師,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自己不承擔責任。
二、問題
1、李先生因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以致王先生受重傷,并構成八級傷殘。一審法院判令李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判了作為原車主的林先生承提擔連帶賠償責任,令林先生覺得十分冤枉。請問江律師,一審法院這樣判有法律依據嗎?
答:一審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存在不當之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
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因此,原車主林先生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
一審法院之所以會判決林先生承擔責任,我估計主要的原因是林先生對此案不重視,不答辯也不出庭,法院無法查明、確認其已經轉讓車輛并交付的事實,故認為他現在仍為車輛的車主,所以判決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這主要是從動產物權轉移的特點來考慮的。車輛買賣在是法學界傾向于認為是屬于動產的買賣,而動產的財產所有權是從交付時起轉移,并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車輛交付后,原車主已失去車輛的所有權,也失去了對車輛的支配權,對事故后果的發生無法控制和預防,只有車輛的實際占有人才能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肇事者李先生在享受運營利益的同時,對因車輛運營產生的損失同樣也應由其承擔。林先生已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任何利益,如果繼續承擔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2、這也就是說,雖然李先生和林先生在進行車輛買賣時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這并不影響車輛的所有權的轉移。那么,車輛的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什么為標志呢?
答:以實際交付為標志。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交付的標志,一般就是轉移占有。通俗地說就是手交手。交付后,動產財產所有權轉移。
車輛買賣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車輛登記過戶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并非物權法意義上所有權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登記過戶指的是車主變更、車輛轉籍要辦理異動登記手續,但這并非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大家出現誤解,這主要是大家把車輛登記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登記視為一樣了,看到車輛也是有登記的,就以為不登記所有權就不發生轉移,其實是誤解。不動產要經登記才轉移所有權,是基于《物權法》的規定,但對于車輛并沒有這樣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必以登記為準呢?
答: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都必然是有它的道理的。對動產這樣規定,主要是由于動產的數量難以計數而且交易頻繁,如果都要求登記,既沒有這樣的必要也沒有這樣的可能,更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就好像我們去商場買東西一樣,如果買一件商品都要登記才確認它的所有權屬于你,那也未免太麻煩了。所以,按照一般的生活觀念和交易習慣,現實占有某樣物體就當然地推定為占有人就是物的權利人了,動產物權的變動,也就以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為外觀,所謂度法自然,法律也就因此遵循了這一觀念,確認了“占有之所在即為動產物權之所在”這樣的理念了。
4、那么這起案件二審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呢?
答: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車輛買賣為動產的買賣,依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其財產所有權從交付起轉移。關于交付的認定,應以轉移占有為交付,車輛買賣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只是違反了
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相關規定,由管理機關對違法者進行依法處罰,但不影響買方在賣方交付后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原登記所有人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要求上訴人林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判決,維持判決的其他各項。
5、那么這起案件給了我們怎樣的啟示呢?
答:這是一起由于在車輛買賣過程當中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而鬧出來的糾紛,給我們最大的啟示當然就是:在車輛買賣中,最好是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轉讓過戶登記,尤其是作為賣方,更應堅持這一點,不要為了多收買方幾千元或為了配合買方節省幾千元,就私下轉讓、不辦過戶登記。首先,這是車輛管理的法規,我們應該遵守,否則被查出后是要被行政處罰的;其次,如果車輛發生事故,由于很多人轉讓車輛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車,沒有留下轉讓和交付的證據,那么,當原車主不能證明車輛已經轉讓并已經交付給實際所有人,這時,實際已經不是車輛所有權人的原車主,仍會被認為是肇事車的所有權人車輛發生事故,當肇事者無法賠償時,原車主就會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惹上一大堆麻煩事,可謂得不償失。所以在車輛買賣的過程中,當事人一定要緊遵法律法規,到車管部門辦理好相關的過戶手續,以免留下手尾。
第四篇: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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