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自己的汽車,小孫郁悶不已:車剛買不久便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僅修車耗時耗力,車輛也因此貶值不少。
那么,小孫新車的貶值損失,能不能要求肇事方賠償?賠償標準又是多少?近日,記者從孟津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轎車購買不到3個月被追尾他要求賠償貶值損失
2021年年底,小孫駕駛購買不到3個月的轎車在洛吉快速通道上被何某駕駛的客車追尾。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孫車輛的3萬余元維修費用由何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但雙方就車輛貶值損失產生較大爭議。
“我的車是新車車輛事故后車輛貶值誰承擔,修好也無法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使用性能。”小孫說,如果以后他的車要賣,肯定也會因為這次維修而貶值。何某則認為,車輛的貶值損失沒有一個確定的依據,小孫的車已經維修好,可以正常使用,所以不應當賠償貶值損失。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孫遂將何某起訴至孟津區人民法院。
在法院,經法官調解,雙方協商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何某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費、車輛維修期間的交通費等共計8000元,雙方成功和解。
除少數特殊情況外法院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或多或少都會遭受一定的貶值損失,針對這一損失,應不應該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孟津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趙彩鋒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包括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其中并不包含機動車貶值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也指出車輛事故后車輛貶值誰承擔,對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因此,除少數特殊情況外,法院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少數特殊情況包含以下幾種
趙彩鋒介紹,該答復中的少數特殊情況有以下幾種。
1.新車。新車運行時發生事故,經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勢必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壽命和狀況,對于新車這一特定對象而言,可酌情賠償其貶值損失。
2.車輛主要部件嚴重受損。例如跑車,車輛主要部件受損,經維修雖能使用,但與受損前相比性能差距顯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屬性。
3.非營運車輛,因車輛貶值對車輛所有人收入造成巨大影響。例如待售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產生車輛貶值損失,將給待售車輛帶來不可逆轉的傷害,直接且極大地影響待售車輛的出售價格,此種情況也會支持賠償。
趙彩鋒說,本案中原告的轎車購買不足3個月車輛事故后車輛貶值誰承擔,因事故使其使用壽命和運行狀況均受到了一定影響。在法官向當事雙方做出解釋說明后,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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