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擔保范圍發生變化的;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或者數額發生變化的;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化的;最高債權額發生變化的;最高額抵押權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化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申請體與申請材料
申請主體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因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單方申請。
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原件1份);
4、抵押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稱變更的,企業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情況表(原件1份);個人提交已更名的戶口簿(復印件1份);
(2)擔保范圍、抵押權順位、被擔保債權種類或者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更的,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相關變更內容的協議(原件1份);
5、因抵押權順位、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等,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
三、抵押權變更登記的辦理流程與辦理時限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特殊事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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