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汽車偷來,以及偷來的車叫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汽車目錄一覽:
我買別人偷來的汽車,汽車屬于我嗎
不屬于汽車偷來,一旦案發車子必須歸還原車主汽車偷來,汽車偷來你一分補償也沒有。
如果汽車偷來你在交易過程中純屬被騙,那么可以主張向賣你車汽車偷來的偷車人索賠購車款,但既然你來這里提問,明顯你不屬于被騙。個人建議不要淌這混水。
汽車被偷走應該怎么辦
汽車被偷走應盡快前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報警汽車偷來,如果車主投保盜搶險汽車偷來,應盡快告知自己車輛投保汽車偷來的保險公司。當地派出所會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之中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汽車偷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擴展資料:
買車開車的注意事項:
1、新車盡量買盜搶險,尤其是3年以內的新車。
2、停車盡量選擇鬧事街區停車,最好將車停在有人看管的專用停車場所,一些在路邊隨意停放的車輛和管理松懈的停車場也是車賊主要下手對象。
3、帶走車內的貴重物品,常有車主被人敲碎車窗偷走車內的物品屢見不鮮,特別是手機、相機、平板電腦等貴重的電子產品。因為車內和后備廂都不是最安全的地方。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民警工作細致入微 追回被盜4年的小汽車
我朋友買了一輛福特車花了1萬,但不知道這車是偷來的,現在刑警去他家里調查了,怎么辦?
好好找找關系,看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否則就找律師吧
你的朋友基本構成了收購贓物罪。不過基層公安局一般傾向于罰錢放人。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后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銷贓/blog
如何分辨汽車是不是偷來的?
1、查保險,通過大架號查,看看報過盜搶沒?2、車管所查查有沒有案底;。3、看看車鑰匙的數量,和防盜芯片都是不是原裝的,到SSSS店也可查到有無解碼記錄;4、查一下車輛的戶口本是負偽造。
偷來的幾年車被交警抓住會不會知道
偷來的幾年車被交警抓住會知道。交警會對車輛基本信息進行一個查詢,核對車牌號,車型,車主,聯系電話等,如果是車主已經報案的被盜搶車輛,立即就會彈出報警。這是例行程序。民警就知道是盜搶車輛,不僅會扣車,還會控制嫌疑人接受調查,追溯車輛來源,開展相應調查工作。
盜竊的危害
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偷來的車可以上牌照嗎?
如果是偷來的車肯定是不能上牌的,車輛手續不全,而且如果原車主已經報警的話,系統有資料,就會直接被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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