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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 由新浪財經主辦的315投資者保護論壇召開,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高慧律師出席論壇并發表主題演講。
他指出中介機構要正確面對證券市場的懲罰機制。新的證券法修訂以來,我們講有兩個重大的變化,一個是懲罰機制,一個是賠償機制。也就是說對中介機構的壓力來自兩個,一個是懲罰機制,一個是賠償機制。
先說懲罰機制,從交易所到證監會,有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比如說市場監管,對中介機構壓力最大的是一旦有了警示函和監管措施,對中介機構來講職業生涯就結束了。從業人員領到了警示函,市場自然就會進行淘汰選擇。因為你沒有勤勉盡責,這個律所甚至這個團隊,不管是律師還是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都有可能終身禁入,整個懲罰機制現在非常健全。
不僅是從監管的角度,沒一罰十,很多券商還是有這個能力的,但實際上也是很難的。像平安證券,很多券商因為欺詐發行上市或者因為沒有勤勉盡責損失非常嚴重。可能一單業務就結束了自己的職業生涯,這個過程中還沒有到新的證券法,整個中國資本市場雖然證券法已經實施三年了,還沒有哪各機構因為新的證券法實施,按照新法去處罰中介機構的案例。之前都是按照原來的舊法,在整個資本市場來說,對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壓力非常大,從審計的角度來說,因為律所和會所、券商各自的職責范圍是不太一樣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整個上市過程中的作用更大一點,大家看所有的虛假陳述、欺詐上市、財務舞弊,大部分與財務機構有關。不光中國,美國也是一樣,大家其實很少看到律師事務所在整個資本市場服務過程中,因為這件事情導致它破產或者終止職業生涯,相對是比較少的,說明律師在整個資本市場服務的過程中對合規的要求還是非常高的。
第二個剛才也講到了刑法,欺詐發行上市這一塊,原來大家可以看到康美藥業,可能判刑三年以下,基本上都是這樣的。但是新的刑法修正以后,最高可以判到十五年有期徒刑,這個刑法是跟國際接軌的。像美國最高也可以達到二十五年的監禁,這是我們講中國的資本市場和國際資本市場保持了相對的治理結構,治理經驗,相對都是先進的,也是匹配的。
接下來大家也看到像中國證監會發的關于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都是在督促和盡最大可能的讓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更加明確,包括司法部也在制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原來的文件是比較早的。
全面注冊制之后,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律師事務所,壓力都是非常大的。不光是有外部的懲罰機制,賠償機制,還有問責機制,風險的隔離機制,包括保薦人,不光有職業評價機制,白名單、黑名單,甚至有退出機制,你賺了錢還要退出來,包括所有執業人員的錢,未來是全方位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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