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自從正式頒布以來,確保護了不少購買抵押車客戶的正當權利。讓許多抵押車從業人員大呼“抵押車的春天來了”。
這不浙江海鹽的湯先生因為三年前花了15萬購買了一輛抵押車,遇到一堆麻煩事。最終因為有了《物權法》保駕護航,不僅保障了正當權利,還順利過戶了,隨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回顧
2013年6月,湯先生看上一輛二手小客車,并與車主丁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一份。
早在2012年2月,丁某就已經將該車抵押于某銀行辦理了車輛按揭貸款。轉讓時,湯先生知道這個情況,因此與丁某特別約定:“轉讓后由丁某負責歸還該車銀行按揭貸款至貸款結清止,若發生逾期、車輛被擔保公司或銀行扣押,丁某應退還原告全部車款15萬元并賠償利息等所有損失;車主丁某還清該車貸款后,無條件幫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等一切手續等。”隨后,湯先生當場付清購車款15萬元,丁某也將車子交付給了湯先生。
2016年6月,轉眼3年過去了,湯先生雖然買下了這輛車,但沒有過戶購買抵押車受法律保護嗎?,車管所的登記簿上車輛所有者仍為丁某,這給湯先生帶來了諸多不便。為此,他開始找丁某要求過戶,但丁某卻因欠債累累早已跑路。無奈之下,湯先生一紙訴狀將丁某告到了海鹽法院,要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并過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書面確認丁某在該行辦理的汽車按揭貸款已全部還清,且同意注銷抵押登記,最終將車過戶到湯先生的名下。
法官
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話說湯先生所遭遇的事情若發生在今年3月前,事情往往不會這么順利解決。正因為新的最高《物權法》相關規定厘清了過去相對模糊的權利界定,因此大大保護了購買抵押車客戶的權利。根據《物權法》,想要湯先生和丁某的轉讓抵押財產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抵押權人(銀行)同意,或抵押權消滅。而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和債權同時存在或消滅。以上案件中,丁某已經清償了債務,債權消滅,所以抵押權也同時消滅。于是湯先生和丁某的轉讓合同生效。所以,法院支持了湯先生將車輛過戶歸其所有。
通過這個案件告訴大家,抵押車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可以購買!只要原車主與銀行的抵押合同結束購買抵押車受法律保護嗎?購買抵押車受法律保護嗎?,清償了債務后,也是可以協議過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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