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DIV{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TD{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TH{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SPAN{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FONT{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UL{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LI{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A{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P{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DIV{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TD{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TH{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SPAN{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FONT{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UL{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LI{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 A{line-:2;font-:宋體;font-size:12pt;}辦法制定的背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征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辦法的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辦法的主要內容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地域范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并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征免稅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增值稅二手車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征收增值稅二手車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范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并保存歸檔的資料。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于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采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二手車價格信息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了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舊10%。(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后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于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占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文件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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