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汪某在夜間路邊臨時停靠車輛未采取相應警示安全措施,與醉酒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碰撞,致摩托車司機袁某受傷,被判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汪某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袁某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6.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晚,袁某(原告)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向臨湘市桃林鎮行駛時,車輛駛入道路左側,與對向臨時停靠在道路上由汪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袁某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后,袁某入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右眼下瞼裂傷、左膝關節皮膚裂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因與汪某多次協商未果,袁某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法院認為:袁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未戴安全頭盔,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汪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駕駛機動車上道路,且夜間臨時停靠時未開啟雙閃燈光警示他人,其違法行為也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袁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有醉酒等違法行為車輛占道導致對方車輛事故,應當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仍有權獲得民事賠償。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司機在駕車臨時停靠時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車輛占道導致對方車輛事故,停靠前要觀察周圍是否有禁止停車標志,是否影響交通。不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段,如施工場地附近、隧道內、坡路上停車。如因車輛緊急情況需要停靠,則應盡快把車移動到路邊停放,同時開啟雙閃燈光警示他人,把停車牌放置在車輛后方150米處車輛占道導致對方車輛事故,用于提示后方來車注意避讓。人員則應馬上離開車輛,在行車道以外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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