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傷殘鑒定書可以用來評殘疾證嗎
要看傷殘等級是否能夠達到辦殘疾證的標準。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經國家批準的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專用證件,其效用主要體現在:
(1)證明殘疾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憑證;
(2)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3)制定工作計劃,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基礎。
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身有殘疾尚未達到規定標準者,不能發給殘疾人證。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書可以作為證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書是一種鑒定意見,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
如果對省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由雙方協商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將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區別情況地作了規定:
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準許。具體是: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譬如鑒定機構未經批準成立,無必要的鑒定器材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知識技能和專業水平;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譬如存在鑒定人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主要內容沒有問題,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筆誤等)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材料
傷殘鑒定必須經傷者在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才能確認。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終結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戶口本或身份證
9、傷殘鑒定委托書(若對尚未終結或是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情況應在傷殘鑒定委托書中予以說明)
事故傷殘鑒定書可以用來評殘疾證,是要看傷殘等級是否能夠達到辦殘疾證的標準。身有殘疾尚未達到規定標準者,不能發給殘疾人證。以上便是找法網編輯為您整理事故傷殘鑒定書可以用來評殘疾證嗎相關內容,如果有其他的疑問,歡迎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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