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超載發生事故保險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甲公司車輛發生事故致人死亡車輛超載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經交警調解,甲公司向家屬支付了賠償費用。甲公司據此向承保車險的乙保險公司索賠,卻被通知因車輛超載而拒賠。甲公司車輛發生事故時也確實超載58%。甲公司委托律師起訴乙保險公司。2006年3月,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索賠請求。甲公司已拿到賠償款。
律師分析和提示
事故車輛確實超載,查閱保險條款對此有免責約定也很明確,面對甲公司咨詢時提交律師的拒賠通知書,似乎也沒什么辦法。但對保險公司免責法律有特別規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方面有無文章可做呢?從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來看車輛超載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無法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但甲公司也說不清楚在辦理車險的時候車輛超載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是否有相應的明確說明的手續。遂告知甲公司存在訴訟風險,甲公司仍決定一試。
本案因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過程中存在漏洞,無法證明其曾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獲得了賠償。但社會實踐中此種保險公司存在漏洞的情況并不會多,更多的是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找各種理由拒賠,而其中有相當部分的理由完全沒有道理。記得早年我經辦的另一案件,新生兒患先天性膽道閉鎖死亡,因病歷上有新生兒顯黃疸的記錄,保險公司竟以隱瞞病情拒賠。該案保險公司當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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