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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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事故責任承擔,與本案無關
溫馨提醒
沒有登記手續的車輛,無法辦理年檢,不得上路行駛。此類車輛在安全性能上可能存在隱患,也無法投保交強險,因此會大大增加駕駛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車輛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買賣或駕駛此類車輛。
01
案情簡介
馬先生駕車與王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馬先生當場死亡。因車輛所有權人于先生已注銷車輛登記,王先生系從劉先生處抵賬取得該車輛,此前劉先生也是從他人處抵賬取得該車輛,故馬先生的親屬馬某將王先生、劉先生、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三人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0萬余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由王先生、劉先生賠償馬先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9萬余元,于先生無需承擔責任。
原告馬某訴稱,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海淀區北五環路上,王先生駕駛一輛“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適有馬先生所駕駛 “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同方向由后駛來,馬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前部與王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后部相撞,造成馬先生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認定,王先生與馬先生負同等責任。經查,王先生駕駛的車輛系報廢車輛,其所有人為于先生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事故責任承擔,系于先生于2010年左右以抵賬形式而將此車交于劉先生使用。后劉先生于2016年左右以抵賬形式而將此車交于王先生使用。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王先生辯稱,認可交通事故事實,但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重了。2016年左右劉先生因為欠錢將涉案“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抵給他。
被告劉先生辯稱,其不是涉案車輛登記所有權人。2010年左右,因案外人李先生欠3萬元,所以將該車輛抵賬。該車輛沒有手續,是按照廢鐵的標準算的。因其欠王先生2萬元運費,將該車輛以廢鐵價格抵賬給他。其從未改裝或使用過該車輛,將車輛以廢鐵抵賬給王先生的行為對本案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于先生辯稱,2009年6月23日將車輛賣給了案外人柳先生,賣了4.5萬元。當時沒有過戶,說好之后年檢時一起過戶,但后來找他過戶時卻沒有找到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事故責任承擔,只能將車輛注銷登記,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于先生以滅失為由辦理涉案“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的注銷登記,該車輛檢驗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
02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次事故經認定馬先生與王先生負同等責任,雖王先生對于責任認定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于交通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王先生承擔此次事故50%的民事賠償責任。現王先生駕駛無交強險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造成損害,其本身違反了投保義務,具有重大過錯,因此,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應按照交強險規定的比例予以賠償。
劉先生在明知無車輛手續且未進行車輛年檢的情況下,將車輛轉讓給王先生,增加了道路安全的風險,故其應當與王先生承擔連帶責任。劉先生抗辯僅是將廢鐵交付王先生,并無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于先生是否承擔責任一節,于先生在車輛失控的情況下,將車輛注銷,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于先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劉先生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2萬元;王先生、劉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8.6萬余元。
宣判后,劉先生提出上訴。現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1214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劉先生轉讓給王先生的車輛早已辦理注銷登記,年檢有效期業已經過,不具備上路行駛資格,且車輛安全性亦無法保證。劉先生、王先生未能舉證該車輛性能足以保障上路安全行駛的需要,故法院推定該車輛為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劉先生明知該車輛無登記手續且未進行車輛年檢,只能回收、不能轉讓流通的情形下,將其轉讓給王先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而受讓人王先生明知該車輛無登記手續且未進行年檢,不具備上路行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該車輛上路,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而于先生及時注銷車輛,盡到了最大風險防范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由王先生和劉先生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可見,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所違反的為法定投保義務。王先生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其駕駛的車輛雖已注銷在客觀上無法投保交強險,但從交強險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本意看,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均應當投保交強險,并未設定例外情況。王先生駕駛無交強險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造成損害,其本身違反了投保義務,具有重大過錯,因此,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應按照交強險規定的全額予以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侵權人王先生和劉先生按責任比例賠償。
沒有登記手續的車輛,無法辦理年檢,不得上路行駛。此類車輛在安全性能上可能存在隱患,也無法投保交強險,因此會大大增加駕駛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車輛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買賣或駕駛此類車輛。
兩拐提醒
本案中重型貨車為報廢車,王某駕駛報廢重型貨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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