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自然人發生交通事故后,主張誤工損失的,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但是經營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司機是主張誤工費呢,還是主張停運損失費呢?如果提起停運損失費,這一件間接損失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2017年12月的一天,李師傅駕駛出租車與葉某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李師傅車輛受損、停運,萬幸的是沒有人員受傷。案發后,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葉某在這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師傅不承擔責任。
這次事故,李師傅共花去修車費9300元、施救費300元,出租車停運17天。經多次與葉某協商無果,2018年1月底,李師傅將葉某訴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機葉某和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修車費、施救費和出租車停運損失等共計元,并提供了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證明其車輛是經營出租客運業務,事故發生時車輛檢驗合格。
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賠償修車費、施救費等無異議,但對出租車停運損失、每天停運損失數額等有較大爭議。葉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出租車停運損失費是間接損失費,應不予賠償;肇事司機葉某認為每天停運損失費500元,太高,也不愿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師傅駕駛的機動車為客運出租車輛,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被告葉某應當予以賠償。結合李師傅提交的其所在汽車出租公司出具的出租車營運損失估算證明,并參照發生事故時的上一年度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年平均工資,法院確認原告李師傅的停運損失為17×400元/天=6800元。據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葉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賠償李師傅醫療費、修車費及停運損失費共元。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和出租車發生事故營運賠償,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出租車司機李師傅與葉某發生交通事故,只造成車輛受損、人員沒有受傷,是不能提起誤工損失費的和出租車發生事故營運賠償,因為誤工損失費只針對造成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等,若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則一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所以李師傅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暫停營運,帶來經濟損失,應主張停運損失費。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此,法院對葉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的“出租車停運損失費是間接損失費,應不予賠償”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作出了要求葉某及其車輛投保公司賠償李師傅醫療費、修車費及停運損失費共元的判決。
此外,從上述司法解釋最后一項可以看出和出租車發生事故營運賠償,若是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的,車輛需要送去維修時,車主只得通過其他交通工具來出行,這時車主可根據責任界定主張相應的替代交通工具費用。不過,由于現在城市公共交通發達,替代交通工具的費用不是很高,因此一般人都是將其忽略掉的,但這種主張交通費的意識還是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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