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2022年11月5日下午15時左右,楊某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至秦州區某路段時,與過斑馬線的行人魏某(男,7歲)發生碰撞,致魏某受傷后駛離現場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的規定,認定楊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魏某無責任。后因雙方對事故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魏某將楊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因楊某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故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楊某辯稱,其在事故發生后下車查看并詢問了魏某母親,并詢問是否需要去醫院做相關檢查,但魏某母親對其不斷辱罵,且孩子狀況無法辨別是否受傷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加之車輛停在道路中間有點堵塞交通,隨后其就駕車離開現場。事后魏某家屬報警,交警聯系自己后才知魏某受傷一事,隨后自己打電話報了保險,并致電魏某家屬想要探望,其家屬予以拒絕。
對于楊某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本案中,楊某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遺棄車輛、潛逃藏匿的行為,其離開現場是自以為未造成人員受傷,且在事后得知魏某受傷后主動聯系探望、報保險,說明其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不符合肇事逃逸的情形。
相關法條及保險條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供稿: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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