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帶來的往往是經濟或人身的損害,而損害的背后又往往伴隨著經濟利益的糾紛。由于機動車交強保險、商業三者險、盜搶險等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經濟利益糾紛的首要矛盾點便落腳在保險賠付的問題之上。保險理賠往往伴隨著各種糾紛和保險欺詐,這對事故車輛的現場查勘提出了更高標準的要求。本文站在保險公司的視角,將著重分析事故查勘的模式、法律地位、作用、步驟及技巧等相關問題。
一、事故查勘的概念
事故查勘,也稱謂現場查勘,是指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現代技術手段,對保險事故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和查詢,將事故現場、事故原因等內容完整而準確地記錄下來的工作過程。目前的財產保險公司基本都建立了一系列的查勘服務制度,配備了相應的查勘工具、車輛,并有一定數量的查勘人員實施具體的查勘工作。
二、事故查勘的基本模式
按事故查勘主體的不同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查勘模式:
(一)保險公司查勘模式
在我國,保險公司查勘模式是我國汽車保險理賠的重要內容。此種模式的步驟是汽車保險公司先接到投保人電話,然后針對保險人提供的信息迅速選派具有專業資格的業務人員,快速抵達事故現場,按照事故現場和受損車輛的鑒定標準進行檢查和判斷,然后在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好對具體零部件的更換的方案,并同時對維修時間和費用進行核定。此種查勘模式的優點在于極強的操作性和適用性,便于進行后期保險賠付。此種查勘模式的弊端在于不同的汽車保險公司內部的零部件定價系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同時由于檢查和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理賠的公正性、透明度會受到投保人的質疑。
(二)交警部門查勘模式
此種查勘模式的主體是公安交警部門,因為在汽車事故發生后,交警機關會認真檢查事故車輛,了解事故的起因,并根據鑒定結果實現對汽車損失情況的分析。雖然目前為止,此種查勘定損模式適用的地域并不廣泛,但此種模式的公信力較強,所得出的結果相對而言更為公正客觀,易于當事人接受。此種模式的弊端在于會出現基于行政強制性的指定汽車維修廠進行修理的現象,此時維修點的報價會相對過高,維修時間較長,會出現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三)估損中心查勘定損的模式
此種模式是近年來新興的模式,此為汽車保險理賠行業內部估損中心在負責。此種模式即是政府組建的估損中心會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多為死亡重殘案件)選派專業的研究人員在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現場,并且仔細研究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根據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進行估算。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強大的執行力,但由于在我國汽車保險理賠領域嚴重缺乏制約監督機制,因此估損中心的運作流程依舊會存在許多漏洞。
三、事故查勘的作用及意義
事故查勘是車輛保險事故處理過程中一項重要的程序,是收集證據的主要手段,是準確立案、查明原因、認定責任的依據。因此,可以說現場查勘在保險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意義十分重大、地位十分重要。保險公司進行事故查勘的基本目的:確認標的、確定事故的真實性、確定保險責任。
(一)事故查勘是保險賠付的基礎工作
對于保險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有責賠付還是無責賠付,必然涉及保險賠付的問題。只有通過對事故第一現場的查勘才能確定事故的真偽,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態勢,是確定賠付的基本依據。
(二)事故查勘是事故處理的基本依據
只有通過嚴格細致的現場查勘,才能正確揭示事故的產生、發展過程;通過對現場各種物證痕跡等物理現象的分析研究,才能發現與事故有關聯的逐項內在因素。也只有通過周密的現場查勘、詢問當事人、訪問證明人等調查活動,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對案情作出正確的判斷。有了正確的判斷,才足以準確處理事故、認定事故責任。
(三)現場查勘是收集證據的基本手段
證據是查明事故原因和認定事故責任的基本依據。車輛交通事故是一種純物理現象,交通事故的發生必然引起交通事故現場客觀物質的變化,在現場留下相應的痕跡。因此,對現場進行細致地、反復地查勘,將現場遺留下的各種痕跡物證加以認定和提取,經過檢驗與核實,便成就事故分析的第一手證據。
四、對事故查勘的要求
(一)對事故查勘人員的要求
事故查勘人員的工作是保險賠付工作中的前期工作的重心,關系到本次事故是否定性為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應該立案,從而關系最終保險賠付的問題。查勘工作未做好,整個理賠工作就會陷入被動,后面的工作便難以為繼。同時現場查勘工作中又包含了眾多保險知識和汽車知識,這對事故查勘人員提出了以下要求:
1、誠信的職業道德:查勘工作是與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的,且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和技術性,使得查勘人員具有較大的自主空間。在我國如今信用體系及誠信制度并不完善的情況下,一些修理廠、被保險人會對查勘人員實施各種方式的利益引誘,如虛構、謊報、高報損失,以獲得不正當利益。這對查勘人員的誠信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2、專業的技術水平:車輛查勘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包括:機動車構造和修理工藝的知識、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與機動車車輛保險相關的知識等。這些都是作為一個現場查勘人員,在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確定損傷程度所必需的知識。
3、豐富的實踐經驗:豐富的實踐經驗有助于查勘人員準確地判斷損失的原因,科學而合理地確定修理方案。另一方面,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豐富的實踐經驗對于施救方案的確定和殘值的處理也會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實踐經驗豐富的查勘人員有能力識別和防止日益突出的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
(二)對查勘現場的要求
事故查勘不是簡單的記錄拍照,一切要圍繞著取證定責、分析事故原因的角度進行,這對現場查勘的工作提出了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1、及時迅速:現場查勘是一項實踐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趕赴現場必須迅速、及時。現場查勘必須力爭在案發后短時間內將遺留的痕跡、物證在明顯清晰的有利的條件下抓緊進行,絕不能拖延時間,否則可能會由于人為和自然的原因,使現場遭到破壞,失去查勘的機會,貽誤收集證據的時間,給事故的調查、處理帶來困難。
2、細致完備:現場查勘是事故處理程序的基礎工作,因此一定要做到完備、細致、有序,細致地查勘現場是獲取現場第一手證據的關鍵。查勘過程中,不僅要注意發現那些明顯的痕跡物證,而且,特別要注意發現與案件有關的不明顯的痕跡物證,切忌走馬觀花、粗枝大葉的工作作風。同時,還需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推斷當事人對事故的敘述是否符合常理,做到常識經驗性判斷。
3、全面客觀:在現場查勘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客觀、科學的態度,要遵守職業道德。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完全相反的查勘結論,此時更需要以科學嚴謹的態度積極加以論證,要盡力防止和避免出險錯誤的查勘結果。
4、文明服務:在現場查勘過程中,要愛護公共財物,尊重被詢問、訪問人的權利,需尊重當地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維護保險公司形象。
五、事故查勘的基本流程
以上圖的順序,以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為第一視角,按時間順序流程對現場查勘的基本操作流程擇要介紹。
1、到達現場。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達現場,表明身份,確認事故現場是否為客服專線調派的案件,按照“車險公估服務操作規程”和“現場查勘分類指導方法”進行查勘,將事故情況詳細如實記錄在“機動車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表”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保險車輛的駕駛人作詢問筆錄。
2、施救處理。如果保險車輛仍處在危險中,應立即協助客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損失擴大。在人傷案件和財產損失較大的案件,應協助客戶報執法部門處理;特殊案件,如遇水淹火燒車輛等,應協助客戶排水或滅火進行施救工作。
3、查驗保險情況。查驗客戶提供的保險證或保單號。如客戶不能提供,應進行保險情況的確認。
4、查驗出險的時間和地點,并進行準確記錄。
5、了解事故經過。可向目擊者進行詢問,將其所述與交警部門所做的筆錄進行對比,是否與報案記錄一致,如有應查明原因并作記錄。
6、查明車輛情況。查實肇事者保險車輛及第三方車輛的車型、車牌號、VIN碼、行駛證、駕駛證,詳細記錄雙方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車身顏色,核對事故車輛與保險單證的記載是否相符。
7、檢驗相關證件。核對駕駛人姓名、準駕車型,檢驗駕駛證是否有效,檢查駕駛人是否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駕駛人;駕駛人與被保人不一致時,要詢問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及被保險人的電話號碼并做好記錄;對駕駛營運性車輛的駕駛人,要檢查是否具有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核發的有效的資格證書;特種車出險要檢查是否具備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對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駕駛人,出險時要進行核對,若非約定的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應在“查勘記錄”中注明,以便確定免賠率。
8、核實車輛的使用性質。核實保險車輛出險時的使用性質與保單、批單是否相符,以及是否運載危險品、結構有無改裝或加裝等;運輸車輛要注意核實車輛裝載情況,查勘車輛載客數、貨物重量、高度等,并索要貨單、發票等拍照取證;對在保險期內因改裝、加裝或非營業用車輛從事經營運輸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在“查勘報告”中詳細記錄并做好取證工作。
9、拍攝現場照片。為便于后期可能的訴訟舉證,拍攝照片要有時間(精確到分)、地點的水印。現場拍攝照片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車輛駕駛人信息拍攝制、事故現場環境拍攝、事故車輛整車拍照、事故車輛信息拍攝、事故車輛受傷部位拍照、最后還需附加一張人與損失車輛的共同照片。
10、分析出險原因,判定事故責任。根據查勘情況,分析判斷出險原因,對有疑點的地方進行核實。與案情有關的重要情節都要盡量收集、記錄,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出險經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判定事故責任。
11、估算損失。事故損失情況包括車輛損失(含保險車輛和第三者車輛)、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損失等。保險查勘人員需要對事故損失金額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并將其填寫在查勘記錄表上。對無法進行施救的貨物及其他財產等,應現場確定損失數量和損失金額。
12、完善查勘記錄表。嚴格、全面按照現場情況填寫《機動車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表》,并要求被保險人或肇事車輛駕駛人員在對現場查勘報告書中的內容進行確認和簽字。另查勘表中的現場草圖需要反映出事故車輛的方位、道路情況及外界因素的影響,對現場已確認無需要索賠的車輛損失、物損等項目,須在查勘表中說明車輛保險事故查詢,以免立案偏差。
13、索賠指引。根據事故性質和現場查勘、損失情況,認真、全面、準確地填寫《機動車保險索賠單證清單》中確定被保險人索賠時需要提交的索賠單證,向客戶講清賠償處理的流程,如果需要提供其他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判決書、調解書等)的,對客戶做出相關指引。
14、案件反饋。案件處理結束后,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到委托單位和公司客服中心備案。反饋信息一般包括是否已查勘、有無交警處理、是否銷案、銷案原因等處理信息。
六、事故查勘的技巧
由于查勘交通事故現場的主要手段是拍照及筆錄,故以下對此兩種查勘手段的技巧作擇要分析。
(一)查勘筆錄詢問技巧
1、筆錄詢問的必要項目:交通事故發生的確切時間;事發時是誰在駕駛車輛、行駛速度;發現危險時各方的位置、方向及各自的動態;發現危險至認識危險的反應時間、初期行為及采取何種應變措施;事故的演變過程、初始接觸點及碰撞接觸點;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有無違章、違章項目與違章動機。
2、筆錄詢問要點:
(1)人員應首先熟悉現場的基本情況,并對詢問和訪問的內容作出全面的考慮,如在訪問中可能遇到什么問題;應采取什么方法,注意哪些問題等。
(2)對于比較復雜的重大事故,應首先研究指定訪問提綱,明確訪問的重點、步驟和方法,必要時應了解被詢問人的社會經歷、文化程度、性格、職業等。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一般在思想上顧慮重重,在介紹事故經過時,常常掩蓋事實真相,不吐露實情,在詢問前,應告知被詢問人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事實和編造虛假情況。查勘人員應根據需要審查的問題車輛保險事故查詢,逐一問清楚,尤其是關鍵性問題不能一談而過,一定要深追細問,直到把問題查清為止。
(二)查勘拍照技巧
1、拍攝順序:從遠到近、從整體到局部、由前到后、由左到右、由外到內的順序進行拍攝(前—后—左—右—外—內)。前后45度角的整車照(小事故對角;大事故4個角)。
2、事故查勘相片拍攝的一般步驟
(1)反映現場大環境:(包括復查第一現場照片)須拍攝現場的位置、全貌,反映現場輪廓。
(2)反映肇事車輛運動軌跡。
(3)拍攝現場發生的各種痕跡以及肇事車輛的碰撞部位、碰撞情況。主要包括:肇事車輛和其他物體接觸部分的表面痕跡;肇事車輛剎車拖印痕跡,以及現場遺留的其他痕跡。
(4)現場損失細目拍照。
(5)肇事車輛需要拖到修理廠拆檢定損的。對前擋、儀表及其他單個備件價值高、容易拆卸的進行拍照,避免被擴大損失。
(6)拍攝車架號碼、保險單證、肇事司機的駕駛執照正副本、肇事車輛的行駛證正副本(若無相關證照,需要說明原因)
七、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的法律地位及獲取現場材料的法律定性
以上對事故現場查勘的作用、模式、步驟、技巧的分析,并不能回答保險公司查勘人員所取得的現場查勘證據在實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的定性及作用。考察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在法律上并無明確的定性及授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檢驗鑒定、責任認定均屬于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
因此,保險公司事故查勘人員所從事的查勘工作只能定性為商業自主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階段,查勘人員所取得的現場證據僅能作為交警劃定責任的參考依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不予采信。在事故責任復核階段,由于保險公司并非道路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當事人,其對責任認定并不享有復核申請權。在法院訴訟階段,查勘人員所取得的現場證據是否能夠作為減輕或免除保險公司賠付責任的證據,則需要法官進行審核認定。在保險詐騙罪案件的報案過程中,查勘人員所取得的現場證據是否足以成為立案的根據,則由公安部門進行判斷。
總而言之,由與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并無法律明確規定的調查取證權,故其在現場查勘工作中所取得的照片、筆錄、表格、草圖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保險公司內部理賠程序的拒賠或少賠的依據,但不足以成為外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法定依據。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有選擇地放棄現場查勘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保險事故頻發、保險欺詐案件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如果忽視現場查勘人員的工作,將適用棄權規則:視為保險人對事故查勘的棄權(放棄核對和判明事故發生的權利),由此導致的損失原因無法認定及損失金額的爭議問題,將由保險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車輛保險事故查詢,保險公司更需要完善現場查勘程序及步驟,提高事故查勘技巧水平,以促進事故查勘取得證據被采信。
八、事故查勘的未來發展方向
鑒于保險公司事故查勘現行的問題(諸如法律定位缺失、流程缺乏監管、透明度不高、易侵害客戶權益等情況),交通事故現場查勘未來的發展方向一定是朝著補足上述缺陷前進。展望未來的可行性發展之路,筆者堅定相信基于5G技術、車聯網技術的革新會給事故查勘流程帶來更為實時化、專業化、透明化的發展前景。
同時,為簡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確保事故處理的公正性,筆者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益,畢竟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的先行賠付方,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更多地處于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狀態,有賠付墊付的義務,卻沒有對事故責任提出異議復核的權利。完善事故查勘制度,避免保險公司成為人們口中的“冤大頭”,是推動道交行業領域的整體進步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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