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對于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主責任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并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為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如果把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故找誰負責,故而采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如果把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故找誰負責,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如果把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故找誰負責,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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