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晚上,李某向朋友王某借車,說要去接另一個朋友。朋友開了口,王某自然不好推辭。李某無證駕駛借來的小轎車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在行駛途中,遇鄭某駕駛三輪車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鄭某不負事故責任。該車已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限額50萬)、不計免賠險。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鄭某于8月9日以李某、王某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車主要承擔什么責任?
出了交通事故后,要想讓出借車輛的車主承擔責任有三個條件。
?交通事故的責任屬于出借的機動車一方;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后仍不足以賠償所受損失;?出借車輛的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即使車主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那么應該承擔的是過錯范圍內的相應責任,并不是全部責任。
結合本案來看,車主王某符合第一個和第三個條件,王某對于李某沒有駕照而出借車輛存在過錯,具有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最終要承擔責任的大小還要根據保險公司履行完保險義務后才能確定。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主的過錯如何認定?
【法條鏈接】
車主過錯的認定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 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三、車主應盡到哪些責任?
? 車輛是否存在隱患,確保自己的車輛不存在已知缺陷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 車輛是否已交保險,確保自己的車輛至少已經投保交強險。
? 借車人是否有駕照汽車外借發生了事故車主承擔多少,確保借車人有駕駛執照和駕駛能力。
? 借車人能否安全駕駛,確保借車人不存在飲酒、吸毒等不適宜駕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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