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車期間交通不是補償,而是應給予賠償,其標準為: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2、交通費屬于間接費用損失,以合理費用予以補償為原則,并非所有在期間的交通費,統統由肇事方來賠償,具體的數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3、協調或調解不成的,要求賠償方應當提供相關的票據,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交通誤工費賠償標準:
(1)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2)誤工費賠償標準: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